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70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28,2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6%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批准和授权,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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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1月14日,公司披露
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04)。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09)。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
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298名激励对象授予1,041.9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30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11.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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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后股票剩余
授予日期
(元/股) (万股) 人数(人) 数量(万股)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后股票剩余
授予日期
(元/股) (万股) 人数(人) 数量(万股)
(三)首次授予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第一
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40%。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日(即上市之日)为2025年3月7日,第一个限售
期已于2026年3月6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
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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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根 据 公 司 2025 年 年 度 审 计 报
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告,公司2025年度的营业总收
注:①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未来子公 入为81,018,674,069.68元,2023
等行为所发生金额带来的对公司业绩考核及费用的影响,基数年 2023
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下同。
②上述“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 22.1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励成本摊销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
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
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 1,07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 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份额,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为0。
解除限售系数(N) 1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N)。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1,07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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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激励对象共计3,528,28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1 月 23 日
(二)登记日:2025 年 3 月 7 日
(三)解除限售数量:3,528,280 股
(四)解除限售人数:1,070 人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姓 名 职 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量占其已获授限
(万股) 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副董事长、董事、
副总裁
董事、副总裁、
财务总监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061 人)
首次授予合计(1,070 人) 882.07 352.828 40%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
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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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激
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通过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友钴业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和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解除限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相关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回
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