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 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21: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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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
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集团”)控股的金融机构苏
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切实保障公司资
金安全,特制定《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
风险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正
常的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等的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将货币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违规将募集资金转存至财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经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款的有关决策,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金
融业务时,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第九条 创元集团应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在财务公司出现困难
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
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明确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
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每年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
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
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以及取得经有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公司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
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
风险时,为了维护资金安全,应参照《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有关条款,及时启动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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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
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发生无法收回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将
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
  (三)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 80%;
  (四)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五)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 15%;
  (六)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 3 倍;
  (七)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八)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 10%;
  (九)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70%;
  (十)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20%;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银保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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