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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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机构。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
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成绩与成效进行的考
 核,与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与贡献等因素相关。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
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解除职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
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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