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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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A.1
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 发文日期 2026-04-07 实施日期 2026-04-28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大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薪酬管理体系,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
激励约束与薪酬分配机制,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续服务公司发
展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与治理水平,促进公司
稳健、高质量发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发展目标、中长期战略、
股东回报相挂钩;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业绩水平相匹
配;
(三)权责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实施薪绩同频、止付追索、递延支付机制;
(四)合规透明原则: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会/股东
会审批、按规披露。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具体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仅领取独
立董事津贴,不参与绩效与长期激励。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含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福利补贴四部分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一)基本薪酬是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收入部分,
主要根据其职位价值、个人能力、责任大小、行业及市场薪酬水平及
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浮动薪酬)与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挂钩,年度
考核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公司长期价值创造和战略目标实现挂
钩的权益性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若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应年薪标准(基本年薪+绩效薪
酬)
单位:万元
职级 基本年薪+绩效薪酬
董事长 40~100
副董事长 40~80
董 事 30~60
独立董事 6~10
董事会秘书 20~40
总经理 40~100
副总经理 20~60
财务总监 30~60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年度绩效的考评结果
按考核周期发放,并按相关规定递延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
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
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
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考核指标及权重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权重(权重 40%–70%),依据董事高管岗位
职责设定具体考核权重。
核心指标:净利润、营业收入、权益净利率、每股收益、经营性
现金流等。
第二十一条 个人考核系数(权重 10%–30%),依据董事高管职
责所承担的责任设定具体考核指标和权重。
核心指标:战略与市场、内部运营与合规、股东回报与市场表现、
战略与监管、战略决策与支持、利益相关者满意度、投资者关系与市
值管理、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等。
第六章 薪酬调整与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综合考虑市场同行业
薪酬标准及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
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及其他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应对的特殊情形等
因素,调整薪酬方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薪酬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依规披露调整后的薪酬方
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