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龙创园: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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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
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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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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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提前通知的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
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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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修订,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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