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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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
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
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
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相关负责人
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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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
予以披露。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
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分别约见前任和
拟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
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当地证监局。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
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
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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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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