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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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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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第 1 页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村新河路 51 号 12 栋 601 室福能厅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7 日 9:15~9:25,9: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 共计 3 名 ,代 表 公 司股 份 数 为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57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16,87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6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36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2,748,20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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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议案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第 3 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 宁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孙庆凯
___________________
雷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