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普集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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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集团”、“发行人”、“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
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拓普集团
    股票代码       601689
    注册资本       173,783.558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育王山路2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育王山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邬建树
    董事会秘书      王明臻
    联系电话       0574-86800850
   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券上市时间      2024年1月26日
   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拓普集
团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和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规则以及行为规范等;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益的内控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
  四、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
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审阅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拓普集团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尚未全
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万 鹏            肖 雁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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