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旭电子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9: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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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旭电子股份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34,500,000
张(3,450,000 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币 1,156,415.09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29,570,000.00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
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4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鉴于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
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承
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环旭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
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刘赛辉、陈恒瑞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231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9,639.3270 万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集成电路产业区张东路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 B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昌益
实际控制人           张虔生、张洪本
联系人             史金鹏、冯超
联系电话            021-589684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3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环旭电子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
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陈恒瑞,主要原因系张子慧工作安排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持
及其理由
          续督导工作。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
          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
          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
          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
          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
国证监会、证监局 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 年 5 月
和证券交易所对保 23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分;(2)2025 年 7 月 14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
况         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 年 9 月 16 日,因洛阳中
          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国泰海通已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监管事项制定整
          改措施,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严
          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投行业务及相关人员
          的持续管控。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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