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
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
门港务”“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厦门港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况
厦门港务通过向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
码头集团”)70%股权。2026 年 2 月 27 日,集装箱码头集团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集装箱码头集团成为厦门港务的控股子公司。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集装箱码头集团归还有息负债、日常经营周转、股权
投资等资金需求,充分发挥公司融资平台优势、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
向集装箱码头集团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借款,借款形式为自
有资金借款和统借统还借款,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借款额度可在有效期限内循环使用。集装箱码头集团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分笔申
请借款,具体借款形式及借款期限由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和市场行情统筹确定。其
中,自有资金借款利率按照集装箱码头集团从商业银行可取得的同期同档贷款利
率执行;统借统还借款利率按照公司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率或发行的债券票
面利率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集装箱码头集团 70%股权由厦门港务持有,剩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港
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
交易,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厦门港务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关于
本公司向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提供借款的议案》进行审议,经过半数董事及出席
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之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岩松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8 号
主营业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中转、仓储、物
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修洗箱;船舶港口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
租赁服务。
股权结构:厦门港务持有 70%股权,国际港务持有 30%股权。
实际控制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查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被资助对象集装箱码头集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二)被资助对象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8月31日(经审计)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15,064.94 1,362,171.47
负债总额 412,328.65 465,246.45
净资产 902,736.28 896,925.03
项目 2025年1-8月(经审计) 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86,597.39 264,363.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国际港务持有集装箱码头集团 30%股权;国际港务亦持有厦门港务 76.99%
股份,为厦门港务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
的规定,国际港务为厦门港务关联法人。
公司收购集装箱码头集团 70%股权前,截至 2025 年底国际港务向集装箱码
头集团提供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6.54 亿元。截至 2026 年 4 月 7 日,国际港务向集
装箱码头集团提供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5.27 亿元。本次借款后,因国际港务向集
装箱码头集团提供借款比例已超过其对应持股比例,故国际港务本次暂不同步向
集装箱码头集团提供同股比借款。
(四)上一会计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除本次财务资助外,厦门港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集装箱码头集团未提供其
他财务资助。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各方协商,本次财务资助自有资金借款利率按照集装箱码头集团从商业银
行可取得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执行,统借统还借款利率按照公司从商业银行取得
的贷款利率或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执行,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方式:自有资金借款、统借统还借款。
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借款利率:自有资金借款利率按照集装箱码头集团从商业银行可取得的同期
同档贷款利率执行;统借统还借款利率按照公司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率或发
行的债券票面利率执行。
借款协议签署情况:每笔借款的具体借款形式及借款期限由公司根据资金情
况和市场行情统筹确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集装箱码头集团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按具体事项的开展签署协议。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经营情况稳定,资信情
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借款旨在满足集装箱码头集团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借款资金将专项用于集装箱码头集团归还有息负债、日常
经营周转及股权投资等合法合规用途。公司对集装箱码头集团的经营决策具有控
制力,能够在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控制,后续公司将密切关
注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动态监管其借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集装箱码头集团提供借款主要基于公司整体融资安
排及资金管理需要,并同步满足集装箱码头集团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
要,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筹措使用。集装箱码头集团作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经营情况稳定,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
能够对集装箱码头集团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控制,总体风险
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集装箱码头集团提供借款事项。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 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9.8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
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不存在财务资助逾期
未收回的情形。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已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程序合规,财务资助
的发生系基于公司整体融资安排及资金管理的需要,借款资金将专项用于集装箱
码头集团的生产经营,资金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厦门港务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龙海 高梦璇
王明辉 马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