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值得买 指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北京值得买科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 励计划( 草
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考核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管理人员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
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值得买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值得
买《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值得买如下保证:值得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
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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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值得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值得买系由北京知德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得 买 科 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的 批 复 》 , 核 准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值得买”,证券代码
“300785”。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585840012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
院 3 号楼 33 层 3801,法定代表人为隋国栋,经营期限为 2011 年 11 月 10 日至无固定
期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85.5243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发布;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
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摄影扩印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
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机械设备销
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钟表销售;针纺织品销
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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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数
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数字文化创
意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演出经纪;食品销售;基础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 2025 年度,公司正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相关的审计报告尚未编制完成。因此,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
年度为 2024 年度。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5)1100014
号”《审计报告》及“众环审字(2025)110001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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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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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实施程序”及《监管指南》“第二章 公司治理”之“第
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
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
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包括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获授权益
的数量、所占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所占比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
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包括授予条件、归属条件、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包括生效、授予、归属、变更及终止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
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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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
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 公司治理”之“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要求激
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值得买独立董事,且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共计 4 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 公司治理”之“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规定进
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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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
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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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许欢、陈莹倩拟参与本次激励
计划,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
上述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
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
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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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7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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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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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