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4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鉴于本议案涉及全体
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林
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
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
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但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内部董事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按其岗位对应的
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
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对内部董事不再另
行发放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
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
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
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
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
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任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的。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应当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
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补充。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