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9: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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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
货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
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从事其他品种的期货业务;
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分析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
必要性,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
决方案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
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
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应对每笔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
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
  (三)公司内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销售部、采购部等是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
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采购部等部门负责人为
业务协作责任人。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
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或经
纪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安排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
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
及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
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
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
动相抵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
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
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
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
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
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
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
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至少10年。
             第七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
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
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期
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
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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