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
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西
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小组等工作组。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需要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由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做
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
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工
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等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