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度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用
途使用。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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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存
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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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予
以付款。同时,财务部应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档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能按预期计划使用的,
公司必须就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根据情况作
出决议并公告,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
职能部门、子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并由董事会审
议后报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金额 50%的;
(五)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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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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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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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
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可用于以下目的: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项
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
第(五)款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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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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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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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
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
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并随时听
取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的监督意见,若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或者任何监督意见
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或风险,则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报告或监督意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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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三日内组建调查组启动内部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至少包括公司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和内控部门的工作人
员,并安排至少一名董事担任负责人,但不得包括与报告或监督意见内容存在关
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员。调查组应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
定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内部措施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做
出内部处分、提起民事诉讼、报案等。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除证券监管
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包括降薪、免
职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
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