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
情形的说明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北芯源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或“芯源动力”)持有的襄阳康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
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
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