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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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以下简称“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
提名适当人选,以供董事会考虑及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大会上聘任为公司董事。
准及程序订立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迈威
(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色具备合适资格
的董事人选。
? 诚信;
? 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包括兼职);
? 是否具备适当所需的技能及经验;
? 是否能投入足够时间及精力以履行董事责任及处理公司事务;
? 能否促进董事会各方面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董事会不可仅由同性别
的董事组成)、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任期
方面;及
? 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是否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对于独立性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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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独立的意见:
? 甄选人选是否适合担任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将考
虑有关人选是否有足够时间履行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人选的背景及资历,
从而评估该人选是否可给予董事会独立意见;及
? 当考虑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应重选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将评估独立非执
行董事对董事会于任期内的贡献,如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可给予董事会独立意见。
供提名委员会开会前考虑。提名委员会亦可以提名未获董事会成员提名的人选。
调查并作出建议,以供董事会考虑。
继任计划,委员会需提交建议供董事会考虑。
名人选参选董事程序。
有最终决定权。
名委员会成员或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于股东通函发出前就有关任何提名或候
选人士的任何资料向公众作出披露或接受任何公众查询。待股东通函发出后,提名
委员会或联席公司秘书或获提名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公司员工可回答监管机构或公众
人士的查询,但有关提名及候选人的机密资料则不可泄露。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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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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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