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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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056 号
致: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香农芯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宇、夏家林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香农芯创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香农芯创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香农芯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7 日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6 号航天科技广场 B 座 22 楼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香农芯创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1,020 人,代表股份
及 股 东代 表 共 有 10 人 ,代表股 份 159,241,9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 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52%,均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香农芯创股东。香农芯创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26年3月21日,公
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决定于2026年4月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
提案。
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
于调整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及质押额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提交到公司
于调整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及质押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调整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公告。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
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76,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1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53,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556%;
反对 3,22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87%;弃
权 56,1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及质押额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838,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35%;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9,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7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16,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964%;
反对 3,354,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06%;弃
权 1,674,3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9,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53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香农芯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056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万晓宇
夏家林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