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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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甘肃·兰州
     二〇二六年四月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贵
公司召开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甘
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刘鑫律师、张蕊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根据《股东会规则》之相关规定,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会有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
相关议案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
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相关
                 — 1 —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
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于同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会议召开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
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2 —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的股东 32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12,022,3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人,代表股份 2,252,20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1.269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续签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 3 —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呈贵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
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仲文频律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经办律师:刘   鑫律师
                             张   蕊律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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