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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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28 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7 日 16:00 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 6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蔡宗良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216,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46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865,3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903%。
票的股东共计 11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51,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15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7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418,1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4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9,98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8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977%;反对81,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0925%;弃权14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009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86,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87,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964%;反对80,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0911%;弃权14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01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2,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8,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3,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734%;反对105,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4222%;弃权148,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04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56,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7,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57,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925%;反对10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18%;弃权157,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12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82,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83,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376%;反对85,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1526%;弃权14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009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2,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0,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3,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680%;反对103,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4006%;弃权150,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31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4,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6,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71%;反对10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1%;弃权14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098%。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下各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均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1,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585%;反对10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1%;弃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5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1,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585%;反对10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1%;弃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5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1,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585%;反对10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1%;弃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5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1,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585%;反对10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1%;弃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5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1,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585%;反对10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1%;弃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5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200%;反对98,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3217%;弃权15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05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2,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200%;反对97,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3203%;弃权152,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059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2,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1,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4,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801%;反对10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18%;弃权151,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38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7,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1,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9,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416%;反对97,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3203%;弃权151,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038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54,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63,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56,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25%;反对97,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3203%;弃权163,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207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4,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6,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71%;反对10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18%;弃权149,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11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4,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6,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71%;反对10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18%;弃权149,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112%。
  表决结果:通过。
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64,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66,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17%;反对10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818%;弃权149,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016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984,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49,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86,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707%;反对8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1127%;弃权149,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0166%。
  表决结果:通过。
户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967,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9,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69,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6470%;反对 99,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432%;弃权 149,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0098%。
  表决结果:通过。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967,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9,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69,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6470%;反对 99,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419%;弃权 149,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011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969,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9,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71,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6699%;反对 97,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03%;弃权 149,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0098%。
  表决结果:通过。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967,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50,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69,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6470%;反对 98,0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17%;弃权 150,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0314%。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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