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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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1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技四楼会议室。
技”)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 8,570,600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349,560,967 股。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90 人,代表股份 138,307,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6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32,185,9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1%。
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雄塑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140,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69%;反对 1,145,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55,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01%;反对 1,145,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16%;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雄塑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39,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56%;反对 1,146,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53,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207%;反对 1,146,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48%;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5%。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133,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16%;反对 1,146,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292%;反对 1,146,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48%;弃权 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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