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6-003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
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 2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
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 813 号】
及【(2025)苏民终 102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 2017 年披露的《重组报
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因上述事项,共有 17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
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达该 2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苏 01 民初 2814 号】及【(2023)苏 01 民初 1696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4)。
(1)被告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被告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针对上述 2 起判决,康尼机电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
求撤销南京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 民初 2814 号】及【(2023)
苏 01 民初 1696 号】,依法驳回 2 位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
现二审均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理费合计金额 4,838.45 万元,公司将按判决履行对上述 2 名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 9 名普通投资者的赔偿义务,
合计赔偿损失金额为 139.48 万元,剩余 6 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
后续,公司将积极跟进剩余 6 名二审涉诉案件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
资者索赔事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已送达起诉材料的 17
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普通投资者的索赔,均已合理预
提损失,其中,针对同意和解的普通投资者,公司已支付完成部分投资者损失的
赔付。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