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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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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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证法意[2026]字 0407 第 0186 号
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3月21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7日14:30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
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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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3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75人,代表股份数为702,133,35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2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股份数为3,097,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72人,代表股份数为699,035,80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9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71人,代表股份数为31,038,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2%。其中,无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
代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671人,代表股份数为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外,公司现任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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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甘肃佛慈红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甘肃
佛慈红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93,994,4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408%;
反对 6,093,684 股,弃权 2,045,2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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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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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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