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珠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纳睿雷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睿雷达”、“公司”或“上市公司”)签署
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纳睿雷达的委托,担任纳睿雷达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
项法律顾问。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
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同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
《关于终止对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审核的决定》(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6〕14号)。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有关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审核。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1号监管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纳睿雷达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
的单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文件的
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纳睿雷达及相关人员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
一致。
本所针对本次交易出具了《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纳睿雷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
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纳睿雷达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关知情人员;
(二)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核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
期间”或“自查期间”)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2 0 2 5 年 5 月 3 1 日 )
起至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6年3月23日)止。
二、核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纳睿雷达股票情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纳睿雷达股
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杨晓云为中信证券项目组成员杨鑫鹏之母亲,其在核查期间买卖纳睿雷
达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累计买入股数(股) 累计卖出股数(股) 期末持有(股)
杨晓云 5,000 5,000 0
针对上述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杨晓云已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
“(1)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交易纳睿雷达股票的行
为。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交易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
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
(3)本人在买卖纳睿雷达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
关于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4)若上述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
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除上述情况外,在披露本次交易终止前,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未通过其他方式买卖纳睿雷
达的股票,也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
买卖纳睿雷达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6)本人对上述声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
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同时,杨鑫鹏就其母亲杨晓云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具体
内容如下:
“(1)本人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
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
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直系
亲属不了解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睿雷
达股票的情形。
(3)在披露本次交易终止前,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未通过任何方式买卖纳睿雷达的股票,也未
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纳睿雷达股
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对上述声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
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况
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期间内,中信证券在二级
市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股数
账户性质
号 (股) (股) (股)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
户
针对上述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作出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
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
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
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
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
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核查期间内,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
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和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
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核查期间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行
为不属于《证券法》等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另页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