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强化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高薪酬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完善了《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旧制度条款 新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
简称“董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
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 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
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
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
定本制度。 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
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全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体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事和高级管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 “董高”。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
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
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 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与责、
权、利相匹配的原则;(二)个人收入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
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三)
则:(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四)考
原则;(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
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
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三)薪酬与公司长远
严格兑现;(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
利益相结合原则;(四)考核以公开、公平、
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
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
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
薪酬政策与方案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高
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避。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
照《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照《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第八条 董高薪酬标准如下:(一)独立董事
(一)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
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
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
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
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
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
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
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
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
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
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二)股东会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
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
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
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
津贴。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
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
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
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
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
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
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
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
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
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
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
成情况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公司董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
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 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
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高按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
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二金,个人按规 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
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二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对其予以降薪或不予发
十一条 董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放绩效薪酬:(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
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严重 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
警告以上处分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 济损失的;(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
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 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 失的;(四)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高
流失的;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高资格 资格或无法履行董高职责的。(五)法律法
或无法履行董高职责的。 规规定的或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
无对应条款 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
无对应条款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后面其他条款序
号顺延)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
第十三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
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
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
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
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
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
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
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准。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
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无对应条款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