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6 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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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浙江宏昌
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
报酬福利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
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的
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可以按照相关非独立董事具体
职务,对其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第八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包括月度
绩效、年度绩效、超额利润奖励、项目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
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年度绩效奖励是指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超额利润奖励是指根据
公司年初制定的净利润指标,超出指标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发放的奖励;项目奖励是指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发放的奖励。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
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
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
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
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
划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激励方式,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审批及披露
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高
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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