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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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筹资行为,
加强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降低筹资成本,控制筹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通过不同
渠道、运用各种方式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权益性筹资:指公司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与
非公开发行)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二)债务性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需到期还本付息的资金筹集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融资
租赁、信托融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
公司。
第四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
(二)战略导向原则:筹资活动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服务主营业务
发展。
(三)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渠道与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力求
降低综合资金成本。
(四)风险可控原则:审慎评估偿债能力,量力而行,保持合理的负债水平,
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五)职责分离原则:建立健全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
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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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范围内行使筹资决策权、管理权。
(一)股东会:是公司筹资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发行股票、
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筹资方案。
(二)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筹资战略和年度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
重大筹资方案,并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筹资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法务证券部:
证与报批;
(二)财务部:
金预算编制、融资方案设计;
(四)内审部:独立对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与评价,
对筹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办
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谈判、起草与审批;
(三)筹资业务的执行(如款项取得)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筹资款项的偿付审批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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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筹资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所有筹资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根据筹资类型、
金额及影响程度,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权益性筹资(发行股票)
所有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等)的方案,
必须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取得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后方可实
施。
二、 债务性筹资
(一)发行公司债券(含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方案须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取得所需监管部门批准
后实施。
(二)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方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等):
(1)单笔借款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借款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的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筹资预算及总体债务融资计划
(1)单笔借款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以上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
(2)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其他筹资事项。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筹资预算和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借款合同的签订、
提款及日常周转性融资业务。
筹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
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于重大筹资项目(包括所有权益性筹资、发行债券及达到董事会
审批标准的重大借款),主办部门必须组织进行详尽的可行性研究,应重点评估:
(一)战略符合性: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契合度;
(二)经济可行性:筹资成本、资金用途的预期收益、对公司资本结构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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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影响;
(三)风险评估: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偿债风险、担保风险等,以及相应
的应对措施;
(四)合规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监管要求。
第十条 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四章 筹资执行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筹资资金专款专用原则。所有筹集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
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
确因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内部
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如涉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全面的债务筹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每一
笔债务的债权人、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情况、还款计划及本息支付记
录,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筹资风险监控的日常负责部门,应定期对公司整体
筹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
(一)偿债能力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等)的变化;
(二)债务期限结构与资产期限结构的匹配情况;
(三)汇率、利率波动对筹资成本及偿债压力的影响;
(四)或有负债及担保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根据筹资合同约定,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按时足额
偿还债务本金、支付利息、租金或股利。
如预计可能出现偿债困难,财务部必须提前向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并积极
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债务重组、展期等解决方案,同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拓展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组合。在可行性研
究及方案比选阶段,应优先选择综合成本更低的筹资方式。财务部应通过加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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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关系、利用市场竞争等方式,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五章 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筹资业务进行准确的
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正确区分权益性工具与金融负债,合理计量和分摊利息、
折价或溢价。应妥善保管筹资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还款记录等会计资
料。
第十八条 法务证券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筹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凡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披露的筹资信
息,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所有与筹资活动相关的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文件、合同
协议、产权证明、抵押/质押登记文件、股东名册、债券存根簿等,必须由主办
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筹资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监督检
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的合规性;
(二)筹资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越权或违规审批行为;
(三)筹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四)筹资资金是否按计划使用,有无挪用、占用或改变用途;
(五)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六)筹资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归档保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违规舞弊行为,应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
罚、降职、免职等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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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