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向天津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达能源”)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判断,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
在《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重
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强抗风险能力;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有利于
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