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
形的说明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
向天津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1%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
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