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综合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21: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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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综合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者选任方式
相一致、与经营者业绩考核相挂钩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板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
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切实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董事、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经理助理。其中:经理层正职包括总经理,副职包括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 董事的薪酬发放主体按以下确定:
  在板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董事,由板材公司支付薪
酬;未在板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董事,由派出单位支付
薪酬。独立董事由板材公司支付薪酬。
  第四条 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收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考核
与激励,促进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形式和考核指标差异化原则。薪酬与风险、责任
             -1-
相一致,薪酬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建立差
异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核,刚性兑现,强化激励及时性和
有效性。
  (三)企业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并重原则。落实“两制一契”
管理要求,注重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的有机结合,建立
效益薪酬追索制度,体现强激励、硬约束。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承接业绩考核指标,
落实板材公司发展战略、提质增效目标,突出“精准、科学、简
化、有效”
    ,建立科学规范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各单位“跑
赢大盘、跑赢自身”
        。
  (五)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考核评价及薪酬激励与选任方式
相匹配,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年度绩效下降到一
定水平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执行保底工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党委主要职责:
  (一)对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
  (二)听取、研究讨论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监控、指导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运
行;
                -2-
  (三)审定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运行中的重大或
突发变化事项;
  (四)审定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和薪酬。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议事机构,其职责是研究
和审查经理层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党群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与
薪酬管理制度;
  (二)根据年度及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负责提出经理层年度
薪酬及任期激励兑现方案。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签订经理层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负责汇总、确认经理层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条 经营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经理层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预
算目标;
  (二)负责审核经理层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考
核结果。
          第三章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对经理层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由绩效考核和多维
度测评构成,绩效考核结果和多维度测评结果权重分别为 70%和
               -3-
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计算确定;副职多维度测评按板材公司经理
层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 正职实行党政同奖同责,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一
体化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党建工作
考核指标,两项考核指标权重各占 100%。当党建工作考核指标
得分高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时,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为
上限确定年度绩效考核分。年度绩效考核分(C)计算公式:
  C ?   A? B
  其中:A 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B 为党建工作考核指标
得分。
  副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按本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及计分办法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考核指标
  党建工作考核指标设置及计分办法按上级单位年度党建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理层年度综合考
核评价分为 A、B、C、D、E 五级。原则上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按以下标准划分:A 级对应 122 分及以上~130 分,B 级对应 114
分及以上~122 分,C 级对应 104 分及以上~114 分,当综合考
                 -4-
核评价为不合格(即综合考核评价得分低于 104 分)的,综合考
核评价结果为 D 级,当触碰契约底线(即综合考核评价得分低于
                             )的,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 E 级。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经理层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三年为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履行相应程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经理层任期考
核评价分为 A、B、C、D、E 五级,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按
以下标准划分:A 级对应 122 分及以上~130 分,B 级对应 114
分及以上~122 分,C 级对应 104 分及以上~114 分,当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低于
线(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低于 91 分或效益指标完成率
低于基本目标 70%)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 E 级。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 董事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板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董事,按照所担任
的管理职务或岗位领取薪酬。未在板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
的董事,由派出单位制定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5-
     (二)独立董事按板材公司股东会审定的薪酬标准支付薪酬。
  第十九条 对经理层实行“基薪+效益年薪+增效奖励+任期
激励”的分配办法。其他未包含部分按本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薪
     基薪是经理层履行正常职责所获得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支
付。
     (一)经理层正职
  正职基薪(W 基薪)以上年度本钢集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
数确定。核定公式为:
     W 基薪=W0×K
     W0 为上年度本钢集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K 为经营难度系数,按照本钢集团《关于推行领导人员岗位
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评定的子企业分类结果确定,暂按 1.6 确
定,并根据本钢集团对板材公司经营难度系数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二)经理层副职
  副职的基薪,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
按主要经理层基薪的 0.6 至 0.9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月度暂
按正职的 0.9 倍预发基薪。
  第二十一条 效益年薪
  效益年薪是经理层按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获得的基薪水平之
上的年度收入,与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强化经理层薪酬与企
业绩效的内在关联,体现薪酬结构的激励性。正职效益年薪(W
效益)计算公式为:
                  -6-
    W 效益=W 基薪×P
    P 为效益年薪倍数,根据经理层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布在
    当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 A 级时,P=3.5+0.5×(考核分数-A
级起点分)/(A 级封顶分-A 级起点分),分布在 3.5~4 倍之间。
    当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 B 级时,P=3+0.5×(考核分数-B
级起点分)/(A 级起点分-B 级起点分),分布在 3~3.5 倍之间。
    当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 C 级时,P=2.5+0.5×(考核分数-C
级起点分)/(B 级起点分-C 级起点分),分布在 2.5~3 倍之间。
    当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 D、E 级时,P 为 0。
    第二十二条 增效奖励
    增效奖励是超额完成利润考核目标时经理层获得的超额利
润分享奖励,实行分段计算,最高不超过基薪的 8 倍。正职增效
奖励(W 增效)计算公式:
    W 增效=W 增效 1+W 增效 2+W 增效 3
    W 增效 1 为实现利润超过年度基本目标时的增效奖励,计算公
式:W 增效 1=W 基薪×[X1/(A2-A1)]×T。
    W 增效 2 为实现利润超过年度奋斗目标时的增效奖励,计算公式:
W 增效 2=2W 基薪×[X2/(A3-A2)]×T。
    W 增效 3 为实现利润超过年度挑战目标时的增效奖励,计算公式:
W 增效 3=3W 基薪×[X3/(A3-A2)]×T。
    其中:A1、A2、A3 分别为当年净利润基本、奋斗、挑战目标
值;X1、X2、X3 分别为当年扣非净利润实际完成值在“三区间”内
                                -7-
超过基本、奋斗、挑战目标值部分;T 为调节系数,根据增效贡
献率和盈利状况确定,在 0.03~1.0 之间。具体见附件《增效奖
励调节系数表》
      。
   第二十三条 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指与经理层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在不
超过任期内各年度效益年薪之和的 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W 任
期)核定公式为:
   W 任期=∑W 效益×30%×Q
   Q 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经理层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结果确定,分布在 0~1 之间。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 A 级时,Q=0.9+0.1×(考核
分数-A 级起点分)/(A 级封顶分-A 级起点分)
                         ,分布在 0.9~1
之间。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 B 级时,Q=0.8+0.1×(考核
分数-B 级起点分)/(A 级起点分-B 级起点分)
                         ,分布在 0.8~0.9
之间。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 C 级时,Q=0.7+0.1×(考核
分数-C 级起点分)/(B 级起点分-C 级起点分)
                         ,分布在 0.7~0.8
之间。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 D、E 级时,Q 为 0。
   第二十四条 副职效益年薪、增效奖励与本人岗位责任、承
担风险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体现岗位及绩效差别,原则上
按正职的 0.6 至 0.9 倍控制。
                      -8-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契约化考核的经理层实行保底工资制
度。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 D、E 级的,经理层全部执行保底
工资,副职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
的,个人执行保底工资,保底工资为本人基薪标准。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薪酬分配办法、薪酬水平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板材公司所属单位兼职的,可按照就高原
则确定其薪酬总水平。党群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薪酬参照经理层
薪酬办法执行,其中总经理助理基薪按正职的 0.75 倍预发。
                             。
  第二十八条 按基薪标准按月预发经理层效益年薪。为强化
薪酬激励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据上半年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测
算经理层年度薪酬水平,于 8 月底前按照测算水平的 40%实施预
兑现。下年 4 月底前按考核结果兑现年度薪酬,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副职,实施精准考核。对经
理层年度战略绩效评价按照“一岗一责、一人一表”经营业绩责
任书实施差异化考核,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对经营班子成员考核
要体现一岗双责,对党群负责人考核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挂钩。
  第三十条 经理层经组织批准办理退休或调离岗位,任期内
履职未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在职时段进行考核评价并核算年度薪
酬,任期激励按照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及实际任职时间等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经理层在任期内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
               -9-
纪处罚、组织处理的,按以下标准扣减薪酬。对于同一事件、同
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罚及其
他责任追究等薪酬扣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一)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含诫勉)的人员,扣减当
年度 3%的效益年薪、增效奖励。
     (二)受到行政警告或相当于行政警告处罚的人员,扣减处
罚决定年度 10%的效益年薪、增效奖励。
     (三)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相当于上述处分、处罚的
人员,扣减处分、处罚决定年度 20%的效益年薪、增效奖励。
     (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相当于上述处分、
处罚的人员,扣减处分、处罚决定年度 30%的效益年薪、增效奖
励。
     (五)受到行政降级或相当于行政降级处罚的人员,扣减处
罚决定年度 40%的效益年薪、增效奖励。
     (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或相当于上述处分、处
罚的人员,扣减处分、处罚决定年度 50%的效益年薪、增效奖励,
扣减处分、处罚决定年度所在任期全部任期激励。
     (七)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或相当于上述处分、处罚的
人员,受处分、处罚期间执行待岗人员薪酬待遇,扣减处分、处
罚决定年度所在任期全部任期激励。
     (八)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当于开除(解除劳动
合同)处分的人员,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全部效益年薪、增效奖励,
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全部任期激励。
               - 10 -
  第三十二条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或逮捕
的经理层,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薪酬及一切待遇。
  第三十三条 接受有关机构调查的经理层,在暂停职务期间,
只享受 40B 的 1 级基本岗薪标准+年功工资+生活补贴待遇。有
关机构调查结束后,再根据调查结论核定其暂停职务期间待遇。
  第三十四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理层,
扣减处罚决定年度全部效益年薪、增效奖励,扣减处罚决定年度
所在任期全部任期激励。
  第三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的,扣
减当年度全部效益年薪、增效奖励,扣减所在任期全部任期激励。
  第三十六条 经理层薪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板材公
司代扣代缴。
  第三十七条 经理层增效奖励、任期激励工资额度由本钢集
团在板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外核增,费用由板材公司承担;基薪、
效益年薪等工资额度及费用由板材公司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对做假账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理层,
实行一票否决,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定为 E 级。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追究相关经理层的责
任,并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薪酬收入进行追索。
  第四十条 做假账、虚报、瞒报财务数据骗取效益年薪及增
效奖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
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超发的薪酬收入进行追索。
  第四十一条   板材公司职工人均收入增长达不到按正常考
               - 11 -
核结果及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核定增长比例的 80%,扣减经理层当
年 20%效益年薪、增效奖励。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导
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
火灾责任事故、重大设备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
法违纪案件、重大职工违规上访案件、重大失泄密案件等,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定为
E 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板材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
执行,原《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综合考核评价
与薪酬管理办法》
       (本板政发〔2024〕67 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板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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