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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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强化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积极性与责任感,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包括内部
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由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公司的独立董事实行固定
津贴制度,年度履职评价完成后一次性发放,除此以外不领取薪酬。本制度第
四条到第十六条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保
   薪酬管理流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权责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能
   力、工作成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体现“责、权、利”相统一;
(三)市场化原则:结合上市公司行业水平、区域薪酬标准及公司定位,合
   理确定薪酬水平,增强人才吸引力;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既要通过薪酬激励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经营管理活力和创新动力,也要通过绩效与履职评价、薪酬追索等机
   制防范履职风险,约束违规行为;
(五)兼顾公平原则:在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理薪酬的同时,兼顾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增长,促进公司整体薪酬体系的均衡发展;
(六)长期与短期结合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兼顾短期经营目标
   与长期发展战略,构建短期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绑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长远利益。
第五条 公司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
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和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的管理职务标准领取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标准
   依据任职岗位职位、责任、能力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占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董事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等
   综合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结合公司战略、长期发展目标等,可授予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董
   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
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依据任职岗位职位、责任、能力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占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
   效评价等综合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结合公司战略、长期发展目标等,可授予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针对公司重大战略落地、重大技术突破、重大风险化解、
重大经营攻坚等非常规专门事项,临时性设立专项奖励及配套的专项考核机制,
作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专项奖励或考核方案应当
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考核目标、发放条件及支付安排,报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发放方式与时间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案约定的时间、条件
   分期兑现,兑现进度与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等挂钩。
第十五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
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追索范围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已缴
纳税款,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税款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制定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考核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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