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暨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2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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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6-014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暨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离任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黄作为
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黄作为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
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时辞去担任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黄作为先生原定任职至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黄作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
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独
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袁
知柱先生在公司连续任职将满六年,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袁知柱先
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知柱先生未持有公
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合规性说明
   上述人员离任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
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离任未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未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鉴于独立董事袁知柱先生的离任将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选举产
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袁知柱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三、提名董事候选人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行,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董事会提名王战维先生、阎东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刘汝萍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任期自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刘汝萍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公司董事会聘任阎东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聘任原财务负责人刘铁成先生为公司总会计
师,上述人员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战维,男,1979 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本钢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党委常委兼本溪钢铁公司董事、总会
计师。曾任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鞍钢集团矿业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鞍钢资源有限公司党委筹建组成员、
总会计师;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党委常委。
  阎东宇,男,1974 年出生,工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本
钢板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鞍钢
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鞍钢股份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鞍钢股份市场营销中心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本溪
钢铁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汝萍,女,1975 年出生,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工商管理博
士后。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以上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除简历所披露的信息外,与公司、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
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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