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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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
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称《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允
的原则;
 (二)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
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主体);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绝对值在 30 万
元以下的,以及公司拟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以下的交易,由总经理
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绝对值超过 30
万元的,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由董
事会进行审查,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就本项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
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
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三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
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
关联交易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并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上
市规则》规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
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审议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
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
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
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
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原《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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