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推广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
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
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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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人员外,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
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
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或
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
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
者专门机构人员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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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机构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
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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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
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未经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