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筹资活
动,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向投资者或债
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根据融入资金性质不同分为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
债务性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
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中期票据
、融资租赁等方式筹资。
第四条 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公司资金需求、筹资成本、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权益筹资、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
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经营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
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
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三章 权益性筹资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经营层及董事会须制定明确
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经营管理中心财务部(以下简称“
财务部”)提出方案,由公司执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MT”)组织对方案进
行论证,提出建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股票申报、发行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权益性筹资由财务经营管理中心投融资部(以
下简称“投融资部”)总体负责。子公司提出权益筹资需求,明确资金用途、规模
、需求时间、方式、业务发展或专项投资项目情况描述及分析。投融资部通过外部
调研与投资方充分协商后拟订投资方案,包括:筹资用途,规模、业务发展或专项
投资项目情况描述及分析,筹资成本,对股权变动和影响分析,筹资计划及安排。
第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筹资需求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 EMT 审批。
控股子公司筹资方案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如有)、股东会(如有)审议批准。
如相关融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还应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四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信
托等。
第十五条 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发行债券或发行信托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
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由公司 EMT 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开展债券或信托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战略及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金融机构
依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部依据综
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根据授信额度和方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
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
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要求批准后方可
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债务性筹资
审批机构在审批债务性筹资时一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同时应遵守和执行公司《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
办理程序:
(一) 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部向已授信的金融机构询比价(一般不少于 3 家)并充分洽谈,结
合筹资成本、授信额度使用、合作关系等进行筹资;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四)财务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并由首席财务
官审批;
(五)财务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借款及还款跟进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
的筹集、使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名称、借款金
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信息
,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等工作,避
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财务部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
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二)资金使用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
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
,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三)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四)财务部应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
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
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五)对于权益性筹资,财务部应当确保筹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不得将募集
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在发现可能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法务部应
及时组织对延期偿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分析,并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
要时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
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
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及越权执行的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
的存放是否完整;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
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出具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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