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机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珠
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立足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持续经营。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现
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决策,确保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影响等外部因素。
银行信贷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东的整体利益。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规划具体事项
公司将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
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26
年至 2028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特殊情形下的利润分配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调整时亦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