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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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8        股票简称:上海临港          编号:2026-003 号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临港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翁恺宁、袁国华、刘德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26]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到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增资款50亿元。你公
司对国寿投资负有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在合
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该增资款项作为金融负债。但你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将国寿投资作为少数股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2023年、2024
年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分别少计负债总额30.08亿元、51.67亿元、52.76
亿元,多计所有者权益30.08亿元、51.67亿元、52.76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如实调整账务并在收到本
监督监管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翁恺宁于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2023年定期报告、2024年定
期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我局决定对翁恺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袁国华于2015年9月至2024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2022年定期报告负有
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对袁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刘德宏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德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前,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姚炜就同一事项受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原文如下:姚炜作为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行为负
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
定对姚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的相关事项,此事项主要系公司对相关
会计准则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偏差,造成会计差错。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
未来业务发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认真吸
取本次教训,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采取多种措施优化经营模式和融资结构,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确保经营业务稳健
发展,持续注重投资者回报,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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