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4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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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奥博、公司 指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工持股计划(草案)》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持
指 金奥博拟实施的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
持有人/参与对象 指 出资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金奥博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导意见(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41-1 号
致: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金奥博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作出分析和判断;
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金奥博披露的公告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
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金奥博”,证券代
码为“002917”。
根据金奥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2026 年 4 月 3 日),截至
查询日,金奥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482691G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4,761.4197 万元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明刚
成立日期 1994 年 1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
自动化智能装备、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及以上
项目的设计、开发、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节能环保产品研发及销售;
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推广、咨询、转让及技术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化软件、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
目);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汽车
经营范围
(二手车除外)、汽车配件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
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
的汽车出租);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生产
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装备、
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奥博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合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
何人不得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2
条第一款及第 6.6.3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第 6.6.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
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子公司,下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除《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
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
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金奥博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条第 2 款的规定。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六)条第 1 款的规定。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
通过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款的规定。
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公司成立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规定。
了明确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的规定: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6)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8)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9)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4)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5) 其他重要事项。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金奥博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全体与会职工代表经民主讨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并对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6 条第二款的规定;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
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6 条第一款的
规定;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8 条的规定。
(二) 公司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召开
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
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
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核意见、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股东会决议
等文件、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拟参加本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 1 号》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额,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
时相关人员均将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
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
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
影响。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试点指导
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熊 洁
李 霞
莫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