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北方
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
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
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核及登记存档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
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
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
批表》”,见附件),经相关负责人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
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
见。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
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登记材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
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
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事项进展。公司董事会应
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
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
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