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9: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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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
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具体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
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
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
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
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
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总裁)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
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
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
  (五)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所在
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及其进展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
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布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
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公司出现前款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
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
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事前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
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
阅(如需要)
     ,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
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定期/不定
期与证券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部及董事
会秘书。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五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
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告。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
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所做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 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 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
源;
  (四) 在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前,股东或其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问询、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
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八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司证券部
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
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时,应
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
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采访、调研、
沟通。
  如公司接受或邀请上述特定对象采访、调研、沟通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
部负责协调。
  第五十七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
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等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
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
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要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
须及时签字。
  第六十一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
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部安排专人负
责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四条    入档留存的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
传、查阅、复印。如需查阅、复印的,需提供股东身份证明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
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
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
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
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
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
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
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处分、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信息
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由监管部门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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