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9: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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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
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及各子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
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分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下列事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相关的信息:
   (一)拟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会议日期)的通知
及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和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如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
报告事项之内);
影响的事件。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前报告;其余事项
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各分、子公司也应当提前报告,并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
对外披露: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三)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
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款相关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款相关规
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条款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时,还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该交易事项需适用的累计计算原则确定是否需履行本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已按《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五)款第 1 项所述标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
者发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需披露的其他信息或重大事件而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对该等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第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时,以及该股东及其所持股份出现
或拟进行其他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变动、变化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材料等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
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
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
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勤勉义务,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
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
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
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或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应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责任。
 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及)保密协议的约定对
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调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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