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
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
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委托理财产品项
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不得
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
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
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
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
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及其绝对金额,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
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并定期回顾;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流程、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指派专人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
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
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八)负责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事项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总裁)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委托理财进展情况、收益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等。
第十二条 出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可能损失等风险时,
公司财务中心及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以
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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