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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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6-015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
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表》,对公司在任独立董
事欧阳业恒、柳建尧、周小春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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