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9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鉴于本议案所有董事均为关联董事,所有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强化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广咨国
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其中,内部
董事是指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资关系在公司的董事;外部非独
立董事是指劳资关系不在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以战略为导向原则;
(三)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
制订本制度,并在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政策与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需经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考核方案的起草;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
标准、绩效考核方案等的具体实施;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配合
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与支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同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
贴。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广东
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情况根据其提名股东单位的规
定,在每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中确定。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包
括经营绩效奖励、增量绩效奖励)、竞业与保密补偿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确定,按月发放,具体按照《广
咨国际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绩效薪酬: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可根据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预测预提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
酬,但每年应当结合行业惯例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并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
兑付完毕。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具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外部非独立董事的考核,由推荐其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组织开展。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
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综合素质测评。
其中,综合素质测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任期届满前,公司董事会将对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等级。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
核结果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的;
(三)未能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履行重大事项审议职责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五)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六)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勤勉义
务的。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违反义务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止付追索机制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上述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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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