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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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
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委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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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选。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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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
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以及是否具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条件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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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
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经征求全体委员意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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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委
员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提名委员会会
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
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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