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9: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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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
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程
序规范、权责明晰、保障公司利益的原则,确保离职过程透
明化、管理流程标准化。
            第二节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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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起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通知或辞职报告后及时披露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
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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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
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
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自动离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立即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
务: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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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向公司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
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
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持续配合公司对
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
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
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
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
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其每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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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四节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
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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