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套期业务、利率互换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
不得自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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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
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
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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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
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
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台账登记、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
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
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下,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
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按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与决策。
(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结合各金融报价,综合考虑公司
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及时跟进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
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
(五)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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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
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操作业务的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
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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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在执行完毕后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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