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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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推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二)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统一。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同意后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提出或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修改意见。
  (三)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或监督考评结果。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八条 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职责。董
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
岗位领取薪酬,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规
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薪酬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并
按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
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岗位职责,根据公司
现行的薪酬管理制度,依据经营业绩和绩效结果领取薪酬。本制度所指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占比不低于
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参考行业薪酬水平,根据职务、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参考行业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具体依据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四)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收入,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个人应承担的款项等。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
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
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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