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9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长虹能源”)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池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
(一)主要假设条件
以下假设条件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和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
投资者特别关注。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4,857.07 万元和
设公司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度
持平、较上年度增长 10%、较上年度增长 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
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的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期权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亦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
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18,207.42 18,207.42 22,707.42
假设 1: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5 年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7 1.37 1.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7 1.37 1.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假设 2: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7 1.50 1.4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7 1.50 1.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假设 3: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 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7 1.64 1.6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7 1.64 1.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注: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在该情
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当年的
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
性。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
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一家集全系列碱性电池、圆柱形高倍率锂电池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
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碱锰电池和锂电池设计、开发、
生产、销售的技术方案及产品提供商。公司依靠深厚的研发实力和生产管理能力,
根据市场发展以及客户需求不断研发新产品,为诸多世界知名品牌商提供高性能
的电池产品和优质服务,产品服务涵盖电子消费品、电动工具、清洁工具、移动
储能、智能终端等领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倍率锂电池马来
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
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紧密相关。其中,高倍率锂电池
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有助于公司降低关税风险,提升高倍率锂电池产品在
海外市场的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
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同时,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
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
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
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二)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投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
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预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
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
和市场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
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
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
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
效益。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
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现已制定了《四川长虹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
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
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公司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
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相
关主体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
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权干预长虹能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长虹能源利益;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
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式损害公司利益;
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
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