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0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及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
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或“分红回报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规划兼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并
保持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和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
合理的回报,并坚持如下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1)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
求,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满足现金分红的需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长期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投资(不包含理财产品、衍生品等短期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同时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单一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少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决定现金分红在
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1)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净利
润增长速度与股本扩张规模相适应。
(4)股本扩张对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指标的摊薄在合理范围内,
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分析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董事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会现场、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
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
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
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
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调整或变更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计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相关调整或变更方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